查看原文
其他

法耀微言25 | 律师书面辩护意见与当庭意见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2-07-05

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微言集


法耀微言1 | 同案生效案件证据是否“免检”?
法耀微言2 | 辩护人不能替被告人认罪
法耀微言3| 未供述即无口供
法耀微言4| 阅卷权是律师的专属权利?
法耀微言5| 临时寄押会见难的问题
法耀微言6 |鉴定结论不必然是证据之王
法耀微言7 |检察院变更起诉是否合理?
法耀微言8| 问法律“前科”为何物?
法耀微言9| 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能否作为证人出庭?
法耀微言10|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法耀微言11|诉讼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吗?
法耀微言12|专家在报刊媒体上发表的言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法耀微言13|刑事案件死者近亲属未提附带民事诉讼能否参与庭审活动?
  法耀微言14|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法耀微言15|律师是必需品,不是奢侈品
  法耀微言16|新律师会见难访谈节录
  法耀微言17|办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五点认识
  法耀微言1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参与集资人是否有权聘请律师?
  法耀微言19|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证明”如何认定?
  法耀微言20|打电话恐吓他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耀微言21|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能否旁听法庭审理?
法耀微言22|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
法耀微言23|主动投案的被告人不认罪,能否认定自首?
法耀微言24|犯罪既遂条件与犯罪成立条件不可混淆!




作者|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177 1711 7747
www.liyaohui.net



笔者亲办的张月珍涉嫌妨害公务发回重审案法庭辩论环节,当我开始发表辩论意见时,审判长询问我是否有书面辩护词,如果有的话拷贝给书记员作为当庭辩护意见,我坚持口头发表意见,以庭后书面意见为准,书记员记不下来可以不记,审判长还是坚持奉行以庭审辩护意见为主,但同时也不拒绝律师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我办案习惯做法是在开庭前会撰写书面辩护意见,庭审脱稿发表口头辩护意见,庭下结合庭审情况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法庭。我自二审阶段介入张月珍案,撰写了庭前辩护意见,根据二审证据变化,还提交过一份补充辩护意见。发回重审后,一般辩护意见不会有大的变动,在庭前会议中,审判长总结了几个争议焦点,于是我就按照审判长总结的争议焦点做了相应的修改。

拓展阅读:

张月珍案|“暗访”医院弹劾医疗证明书

张月珍案|颠倒错乱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张月珍案|盘点案件三大造假

张月珍案|公诉人当庭撤回两个证据

张月珍案|提交一份类案无罪案例做辩护

张月珍案|妨害公务罪发回重审辩护词


如果直接将庭前意见提交也没有太大问题,但毕竟是庭前意见,在庭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公诉人撤回了两份证据,有证人出庭,可得出报警记录造假,出警不具有合法性,等等。这种情况下,将庭前意见作为庭审意见就不合适了,所以我坚持庭审意见结合庭后书面意见为准,审判长反问如果庭审意见与书面意见不一致怎么办?难道是审判长不仅以庭审辩护意见为主,还要以庭审意见为准。
 
在实践中,坚持实体正义优先原则的居多,所以更多情况是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记录详见律师书面辩护意见,裁判文书上记载的辩护人的意见也基本上是从律师的书面意见中摘录而来。习惯办公室作业的法官,也更倾向于参考摘录律师的书面意见,而在法庭上仅是听听而已。

实践中也确实有法官只听取律师口头意见,还未等到律师提交书面意见就急着出判的,主要存在于年底结案大跃进中,二审程序中,还有一些为了完成审判任务走过场的案件比较常见。

李耀辉| 简评新刑诉法解释
 
新刑诉法解释第290条对辩护人及时提交辩护意见作出指引性规定,即“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人民法院。”这也就表明合议庭听取辩护意见,应当以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为准,对于辩护人不及时提交书面意见的,以当庭意见为准。
 
关键问题是既在当庭发表意见,又有庭后的书面意见,两者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应当以哪一个为准呢?新刑诉法解释并没有给出答案。
 
根据起草小组对《新刑诉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关于书面辩护意见与当庭发表的意见不一致的处理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辩护意见与当庭发表的意见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为准。
 
新刑诉法解释起草小组研究认为,此种情形下,原则上应当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但是,如果当庭发表的意见明显不妥当,书面辩护意见确有道理的,也可以采纳书面辩护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客观反映辩护意见的前后变化。鉴于相关问题比较复杂,未作统一规定,交由司法实践裁量处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以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为准。主要理由如下:
1.刑事审判应当坚持实体正义优先的原则;
2.律师的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除了庭后提交书面意见作为庭审意见的补充之外,还可以继续提交补充辩护意见;
3.实践中,法官处理案件习惯取决于书面材料;
4.毕竟口头表达能力出众的律师占少数,一旦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无异于鼓励律师照本宣科,不能够结合审判实际,对庭审效果、庭审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都可能造成不好的影响;
5.新刑诉法解释允许被告人庭审结束后另行委托辩护人,允许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那么就应当以庭后的书面意见为准;
6.新刑诉法解释允许法院变更罪名,要求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还可以再次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及如何量刑进行辩论,因此辩护人的当庭辩护意见与庭后意见存在差异有可能是法院违背“诉判同一”原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就不具有合理性,就应当以律师最后的书面意见为准;
7.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应然要求。
 
走笔至此,笔者认为新刑诉法解释新增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人民法院的规定,既是辩护人的权利,也是其辩护职责,作为接受书面辩护意见的法院,如果不属于辩护人不及时提交,或者没有明确不予提交情况外,法院未等辩护人提交辩护词而径直作出判决的行为该作何评价呢?因此,建议未来刑诉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


End


往期精彩回顾





李耀辉:我为什么选择刑事诉讼李耀辉:我是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李耀辉|我是如何学习刑辩的?
李耀辉| 法学院里学不到的东西
李耀辉| 简评新刑诉法解释
李耀辉| 排队及规则
李耀辉律师亲办案例入选“中律评杯”2020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
李耀辉|证据裁判中的潜规则
李耀辉|奇葩的涉恶案件,电影都不敢这么演
李耀辉|从一则实例看指纹证据的相关问题
刑辩律师的六种“脸谱”
李耀辉|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常用刑事辩护的原理与方法2.0
李耀辉|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罪傻傻分不清楚
张月珍案|盘点案件三大造假
李耀辉|办案思考集 六
李耀辉|推定规则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以运输毒品案为例
李耀辉律师辩护案件入围2020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评选
法耀微言24|犯罪既遂条件与犯罪成立条件不可混淆!
实务|寻衅滋事罪如何进行辩护?李耀辉|违法所得口供排除规则——评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